針對所得稅「名模條款」修法,立法院法制局發布評估報告,建議將「通勤費」納入核實減除項目;且取得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不應另列為特別扣除額,保健食品代工而是依收入多寡訂定扣除比率。
為符合大法官745號釋憲文意旨,財政部推動俗稱「名模條款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修法,除現有的新台幣20萬元保健食品代工定額扣除外,另增列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選項,規劃治裝費、職業上工具支出,及進修訓練費3項目費用可核實減除,但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%,去年底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付委審查,目前尚未進入委員會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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